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本团体的名称:株洲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 英 文 名 称 是 Zhuzhou Medical Derices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市医疗器械行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服务、技术咨询与指导、行业统计与分析、行业培训、行业 约束与自律、行业监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大力推动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协助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 环境。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株洲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代理法定代表人,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上报至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株洲市民政局。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会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学林雅苑一栋二单元 404 室 邮编 412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的调查与研究,就如何保障株洲地区医疗用械安全、有效、行业管理、行业发展、政策扶植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政府政策;医疗器械产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新技术、新产品、价格、市场等信息;引导会员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三)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逐步建立行业自律的长效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职业道德公约、制定并监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诸环节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并组织实施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与评估,规范行业自我约束管理行为,营造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打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会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保障医疗用械安全;
(五)经授权并保障企业商业秘密,不损害企业利益前提原则下,逐步建立行业相关信息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及时、准确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六)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不断开拓市场;
(七)主动为企业与金融机构搭建平台,以解决企业发展中资金短、缺困难;
(八)建立和不断完善本辖区内医疗器械新版“两规范一办法”指导小组、大型医疗设备维护保养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审 5 个专业专家库,并根据会员要求提供服务;
(九)提供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举办相应培训班,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专业知识,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懂法、守法,提高全行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办好株洲市医疗器械公众号和协会三个工作群,及时发布传递国家新政策,省、市政府规定要求、协会工作动态,工作学术交流,会员稿件等,不断提高协会和会员的知名度,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化管理规定;
(十一)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上报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成为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个人会员: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工作,拥护本会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其他公民。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企业、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以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群众性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凡愿意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都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交会员相关信息和资质文件等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咨询活动,优惠取得有关的信息资料和学术资料;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本会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技术培训;
(六)会员或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协会应提供必要的援助;
(七)优先在株洲医疗器械公众号发表论文和获得有关资料;
(八)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院企对接;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按规定、按期缴纳会费,并可自愿向本会提供资助;6
(三)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自觉遵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行规行约”,严格自律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解除会员关系或除名。
(一)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单位破产停业和注销营业执照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损害协会和行业名誉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届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株洲市行业协会条例》与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并审议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会成员,直接选举协会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年度计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申请并推荐其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常务理事、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8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本协会年度评优评先等。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组成。常务理事由会员单位申请并推荐其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由上届理事会审议确定其候选人名单,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由新一届理事会聘用,并决定其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病或年龄过大不适应承担协会工作时,个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辞职。其空缺按本章程相应条款的规定及时增补。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单位因人事发生变更,协会的
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单位不变,由新任领导直接接任协会相关职位。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四)审查财务收支情况;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兼职)1人,副秘书长(兼职)若干人,专职秘书若干人(现定 1 人),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公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副会长单位推荐其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其候选人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协会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审核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协会财务报告;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协会重大事项决议及落实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议,并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其行为有损于协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并实行会长一支笔签字核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属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三条
协会召开理事会、季度工作例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及时组织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湖南省委、株洲市委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协会党组织设立,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14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 0 二 0 年六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株洲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2020 年 04 月 27 日